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东陈乡马岗村

马岗村介绍
为了加强全体村民自我教育、自我制约、自我管理的意识,促进我村两个文明建设,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规定,结合本村实际,特制订本村村规民约。
一、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,爱护集体公物,争做有文化、讲道德、守纪律的村民。
二、村民应当学法、知法、守法,不恶语伤人,不打架斗殴,不搬弄是非,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,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。
三、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、爱护、敬老爱幼、家庭和睦,搞好邻居之间团结。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,对拒绝赡养,虐待老年人的,先进行教育,不接受教育者,根据情节轻重,由村委员会作出处理或提交上级机关处理。
四、提倡晚婚晚育,优生优育,按上级政府和乡计划生育指标生育,并自觉落实放环、结扎措施。对非法抱养的按计划生育处理。
五、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。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,村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经营权,严禁非法买卖或擅自转让,根据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,可以调整或收回土地承包权。
六、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村民新建、扩建、拆建大小房屋、临时建筑用地,必须服从统一管理,先批后建,村民建房使用土地向村委会申请,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,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,由村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样方可施工,违者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。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批:(1)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;(2)不服从土地调整的;(3)不服从村建规划的;(4)不足额上缴农业税、集体提留各类承包费的。
新建房屋高层滴水线,必须离开高压电线水泥路边1米,围墙离开路面1米。
有利方便双方生产、生活,村民一方向另一方调用宅基、排水沟、通路必须有偿调用。
七、爱护珍惜全村的公共财物和水电、电信、道路设施。村主要道路不准乱占乱堆各种建筑物资及其他物资。如发现偷盗和破坏公共财物,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。
八、村民房前、屋后一包清洁,二包绿化,三包秩序,做到垃圾入箱,保持村庄内整体清洁卫生,违者责令其限期清理或处罚。
九、使用自来水必须自觉按规定缴纳水费。拒缴、拖欠水费的,村将停止其使用自来水。偷自来水的,除补交水费外,罚款壹佰元,对拆表启封偷水的,将采取水、电并断的措施。新增安装自来水用户,必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,待同意后缴好有关规定费用后方可安装,私自安装的,村将没收材料,并处罚贰佰元。
十、村民有义务支持全村各项公益事业,如村道路修建,扩建、改建、新建,三格式化粪池、公共厕所选址定位,有线整网立杆等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。对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的,若个别村民无理阻挠,先进行教育,不服从的,村民委员会可采取强制措施,直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十一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严禁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。
十二、村民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农业税、村提留和各项承包费,对拒缴农业税、村提留、各项承包费的先进行教育,不服从的根据情节轻重移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
十三、村民必须自觉维护管理好河道排水设施畅通。不准在河道内设障,乱扔垃圾、杂草等弃物,违者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。
十四、保护森林资源,严格执行《森林法》严禁乱砍滥伐。任何人不准在集体或他人承包山上砍竹、树、摘果、挖笋,违者则处伍拾至贰佰元罚款。
十五、禁止任何侵占集体资源:山、水、土、路、河、沟、渠、塘岸,目前被占用的一旦涉及村建设工程,则无偿追回。
十六、每个村民应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,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,相互理解和帮助,不动武、造谣,煽动闹事,不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,违者须出书面检讨。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,除赔礼道歉外,还应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,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十七、保护村内绿化环境,人人有植绿、护绿、爱绿的管理义务。如有意损害花、木,每株伍元至贰拾元罚款。
十八、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,接受村民监督。
十九、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抵触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二十、本村规民约,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,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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